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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工业与信息化部制定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信厅安全函〔2023〕337号)即时失效。
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行业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或超过有效期限的。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6个月后仍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四、超过许可数量或品种、超过规定时间作业、超过规定储存量、超过定员人数组织生产经营的。
五、管理严重缺失、安全防护及控制保护设施失效可能会引起本单元或更大范围安全失控的(注1:管理严重缺失是指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注2:安全防护及控制保护设施是指防传殉爆、自动控制、联动联控安全联锁、门机联锁等装置)。
六、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且构成重大风险的(注:外部因素指民爆企业以外的、社会的、自然的等因素)。
七、未经设计擅自改变危险性建(构)筑物用途从事危险性作业的;擅自添加未经技术鉴定的配方外原料的。
八、危险工(库)房防爆、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的(注1:防爆设备设施是防止、减弱爆炸危害的防护屏障、装甲和防爆墙等设备设施;注2:防火设备设施是指消防水池、消防栓、消防雨淋等设备设施)。
九、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设备、工艺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擅自变更用途的;新研制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未履行规定程序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十、危险性建(构)筑物内部距离或外部距离不能够满足《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要求的。
十一、库房和仓库储存性质不明危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规定不应同库存放的危险品同库存放的。
十三、生产区危险品建(构)筑物未经过具有专业甲级(军工、民爆器材工程)或综合甲级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总库区未经过具有军工、民爆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单位设计的(注:生产区危险品建(构)筑物包括总图、工艺和布置及配套的建筑结构、水暖电等)。
十四、新改扩建项目(不含GB28263中的二类技改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安全审查(或设计评审)、未经试生产运行或未经过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的。
十五、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或接触危险品的设备设施报废半年后仍未实施销爆处理的。
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船舶制造公司制作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指引(试行)》的通知
为准确排查、及时消除民用船舶制造公司制作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我部研究制定了《民用船舶制造公司制作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职责及工作实际,指导督促民用船舶制造企业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职责的,要认真推动整改;不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积极协助督促落实隐患整改。
为准确排查、及时消除民用船舶制造公司制作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民用船舶制造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对民用船舶制造企业船舶制作的完整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建议作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内容。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定种类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六)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场所进行明火作业前,未进行气体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仍实施作业;
(八)作业前(含作业中断后再次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
四、船舶制造企业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化学气体泄漏的场所,如易燃易爆气体站房、危险化学品库房、危废库房、涂装房等
(十二)台风、汛期前,未依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预警等级要求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十四)在建船舶进行液化天然气、甲醇等燃料加注作业前,未制定加注方案或未进行安全交底;
(十六)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单位:
各地通信管理局要把重大事故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将《判定标准》作为强化监管的重要依据,督促信息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彻底排查、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判定标准》实施过程中,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工业与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持续完善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科学判定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信息通信建设工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会引起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建筑设计企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工程单位的;
(二)实施工程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制定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五)出现自然灾害预警,未按受灾害影响地区应急响应机制要求,强行组织施工的;
(六)对于有限空间、动火作业,未按规定落实作业审批,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或者未配置合格安全防护装备的;
(七)实施工程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持有通信主管部门核发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的;
第五条 对于不能依据本标准直接判断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可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进行论证、综合判定。
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会引起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七条 涉及钢结构、土建、机电等其他专业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标准规定的,涉及与建筑、市政、交通等其他专业交叉或平行作业,其他专业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标准规定的,通信建设企业应按照从严要求排查事故隐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交警总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部署要求,指导各地公安交管部门精准排查突出安全风险隐患、积极推动问题整改,我局研究制定了《道路交互与通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指引(试行)》。经报部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及时报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部署要求,切实提升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结合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工作实际,对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领域存在以下情形的,应作为道路交互与通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重点内容,其中属于公安交管部门职责的,要认真落实整改,不属于公安交管部门职责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积极推动隐患整改。
一、“两客一危”、重型货车在营运过程中存在超员20%以上、超速50%以上、超限超载100%以上、严重疲劳驾驶(连续驾驶8小时之后,期间休息时间不到20分钟)、酒驾醉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
二、面包车超员载客、驾乘人员超过10人,三(四)轮车、轻型货车、拖拉机等非载客车辆违法载人超过10人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或6起以上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且事故原因与道路隐患有关的路段(普通公路500米为区间、高速公路1000米为区间);
四、近三年内受浓雾、雨雪、低温冰冻天气影响,导致5车以上多车相撞致人伤亡交通事故的路段;
五、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长大下坡、桥梁隧道和施工路段,发生过与安全防护设施缺失有关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
六、矿山、钢铁、水泥、砂石等重点货运源头企业存在长期违规装载、放任严重超限超载货车出厂(场)上路,以及因此导致亡人交通事故情形的;
七、“两客一危”、重型货车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车载动态监控系统,所属企业未及时有效地发现纠正的;
八、客货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问题突出,依据重点运输企业交通安全风险评价办法被判定为高风险企业的;
九、使用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以及延伸到农村的城市公交车辆,未报经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直辖市辖区范围内的应报直辖市人民政府)使用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
十、机动车检验机构对于“两客一危”、重型货车出具虚假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事故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涉客涉危内河运输船舶和300总吨以上其他内河运输船舶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
第三条 本标准中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或不符合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直接影响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且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环境能够造成重大危害的行为或状态。
第四条 内河运输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内河液化气燃料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动力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未按规定持有有效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五条 内河客船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存在第四条所列相关情形或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客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未持有有效的特殊培训合格证,或船舶配员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五)客船未按规定配备固定式自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或系统失灵;
第六条 内河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存在第四条所列相关情形或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载运危险货物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未持有有效的特殊培训合格证,或船舶配员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四)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在进行洗(清)舱、驱气或者置换活动期间,违反规定开展明火、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五)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货舱高位报警装置失灵,或装卸货物的管线、软管、阀门、法兰存在泄漏;
第七条 依照本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依法依规及时采取对应处置措施。
第八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判定情形与本判定标准相关判定情形不一致的,以本判定标准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内保、经文保、公交(轨道)总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治安总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部署要求,按照部党委部署安排,为精准排查治安领域突出安全风险隐患、积极推动问题整改,我局研究制定了《治安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指引(试行)》。现传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及时报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部署要求,切实提升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结合治安管理工作实际,对治安领域存在以下情形的,建议作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内容,其中属于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职责的,要认真落实整改,不属于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职责的,要及时通报有关警种、部门,积极推动隐患整改。
3、爆破作业单位民爆物品储存库超出核定库容存放民用爆炸物品,或炸药、雷管同库存放,或废弃、收缴的爆炸物品与民爆物品同库存放。
1、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配客站点未落实实名制售票和实名查验,或一级、二级客运站人防、物防、技防建设不符合《反法》有关要求。
2、长途客运场站未严格落实《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存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站上车风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监所管理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监管总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部署要求,根据《全国公安机关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和刘钊副部长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视频推进会上的讲话精神,指导各地公安监管部门精准排查突出安全风险隐患、积极推动问题整改,我局研究制定了《公安监所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及时报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部署要求,结合公安监管安全工作规律特点,进一步明确公安监所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具体任务和标准,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应作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重点内容,认真落实整改,需要其他部门予以支持的,要及时沟通协调,积极推动整改。
二、未严格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内务管理混乱,监室存放大量杂物、危险物品和火种的;
六、未执行民警直接管理监室制度,使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存在“牢头狱霸”现象的;
七、在提讯押解、谈话教育等执法管理工作中不依规定使用戒具,或者使用非制式戒具,以及使用戒具和临时固定措施未按程序审批和不及时检查使用情况的;
九、罪犯交付执行没有安排充足押解警力、车辆和警械,未严格进行人身、物品和车辆、戒具检查的;
十、监控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未及时维修,没做到对在押人员活动区域24小时无缝监管的;
十一、食品采购、储藏、加工等环节的安全管控不到位,存在引发食物中毒、传染病等风险的;
十四、监所大门无缓冲区,监区AB门管理失控,两警协作不畅,无应对处置冲监暴狱工作预案的;
十六、监所基础设施、排水系统、应急用电和周边山体等地势环境的安全风险隐患未及时排除,且无突发自然灾害处置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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